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

本會近期活動動向

1. 本會於新竹關西之有機休閒農場,目前尚處於整地種植階段,經相關理監事建議,除原有預定種植之各類櫻花外,另採購種植:肯氏南洋杉、嘉寶果(樹葡萄)、大型食用蘆薈、樹豆等果樹,並加種各類有機蔬菜數種供日後會員採摘享用。.

2.   本會簡理事長獲聘兩岸文化和平藝術聯盟及港澳台美協2機構之教育委員,實屬不易。由美協主席李沃源等親自頒發聘任證書。

3. 本會預定2015年底前於桃園市演藝中心(大興西路)旁進駐60坪辦公場地,理事長及部分理監事已親自到現場看過周遭環境並進行初步規畫。本場地將供本會及相關友會之會員使用,祈盼塑造桃園地區會員之良好休憩進修環境。


納稅人權益訊息
好書介紹:
兩岸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立法潮流
「偉大時代,英雄不是單槍匹馬而來,他們總是成群結隊呼嘯而來捲起時代風潮。」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葛克昌為《兩岸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立法潮流》一書寫序,他如此引用著拜倫的詩句,他同時提到「這也是歷史的寫照」。
當「納稅人權利保護立法」漸成風潮,2010年台灣稅捐稽徵法增列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大陸則在稅收徵管法修訂過程中,加入許多納稅人權利保護條文,未立法前過渡期則以納稅人權利義務的公告方式為之。兩岸不約而同的在納稅人權利保護各有關注也各有律法上的著墨。
201016日,台灣稅捐稽徵法新增列條文,首度將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予以明文規定。從此納稅不僅是人民義務,更是受憲法保障之權利,此舉在稅法上無疑成為劃時代的里程碑。而自該里程碑開啟後,2010年四月更有250位關心此議題之專家學者在交互討論後,發表近二十篇論文,各就總論、各論與比較法各觀點予以闡述,《兩岸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立法潮流》一書因而誕生。
本書係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wC Taiwan)合作主辦「納稅人權益保護與第十二屆兩岸稅捐行政法制改革研討會」之論文集。有鑑於2010年初臺灣稅捐稽徵法第1章之1「納稅人權利保護」章公布施行,而大陸亦有相關法規公布,並研擬修正稅收徵管法,本書以納稅人權益保護為主題,邀請來自兩岸的產官學各界權威,針對兩岸納稅人權益保護法之比較、納稅人權益保護立法之修訂與檢討、以及電子商務對於稅務管理制度的影響,由實務面與制度面作深度的探討與剖析。

報稅前必看!納稅人常犯的11個錯誤
報稅專題()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5日電)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啟動,年年有納稅人誤解規定,例如把美容整型費列入醫藥費扣除,安太歲、點光明燈視為捐贈等,國稅局列出11 項誤解,民眾看清楚想仔細,省卻爭執抱怨免誤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1日起至61(法定申報截止日531日,適逢假日展延至61)止。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有11種申報所得稅常犯的錯誤,包括額度、範圍、對象等,若能多加注意, 自然免去日後爭執的麻煩。 

一、免稅額:每人免稅額為新台幣8.5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萬元;但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叔、伯、舅等),免稅額為8.5萬元,不是12.75萬元。 

二、扶養親屬:不要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三、漏報所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向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卻未申報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之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或獨資、合夥組織資本主、合夥人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等無需開立憑單的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四、未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與父母合併申報;夫妻也要合併申報所得,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 

特別要注意的是,自10311日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 不同居已逾6個月,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或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逾6個月,法院依夫妻的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另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或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可檢附保護令影本,並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五、保險費: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申報2.4 萬元,只有納稅義務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教育學費: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七、醫藥費: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不屬於醫療範圍,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八、捐贈: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等,若經查獲虛列捐贈扣除額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另外納稅人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屬對價關係,不能申報捐贈扣除。 

另對公益慈善團體和政黨的捐贈,同一申報戶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對政黨的捐贈,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不得逾10萬元。 

九、房屋貸款利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 

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勿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十一、合併申報錯誤:今年才結婚者,與所得發生年度(103)無婚姻關係,應分開申報,以免受罰;若103年結婚宴客,104年始辦理結婚登記,因民法婚姻關係採登記生效,所以103年度不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報稅後才發現錯誤,可重填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若已逾申報期限, 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10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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