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5日 星期日

協進會近期動向報告

協進會近期動向報告
1. 經理事長指示,本會將於2013年年末1229(星期日)下午14:00,台北市錦州街(馬偕醫院附近)辦公室,舉辦理監事會暨會員年末聯誼活動,相關訊息除電子郵件外,另由秘書組以信件隨同拜年賀卡寄予相關出席人員

2. 本會近期加入知會員,請於年底1231日前將申請表等基本資料交給副總幹事彭小姐,並領取相關之入會禮品券,於載明之期限內兌換

3.  本會預定於20142月下旬舉辦新春酒(),相關資訊將於1229日年末聯誼活動時提出討論,議定後於明年2月上旬告知相關出席人員。

4. 納稅人權益相關訊息:

※稅務機關與民法律觀點不同就罰錢 大法官黃茂榮:太超過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3 12 10  17:06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法律規定人民每年有220萬元贈與免稅額,而夫妻間財產移轉免計入贈與稅稅基,一位父親給兒子220萬元,又給母親220萬元,媽媽又給兒子220萬元,這種「連環贈與」算不算濫用法律規避稅捐呢?2013126日,成功大學法律系柯格鐘教授於中興大學公法研討會上,以「論稅捐規避之規範立法與行為的類型化」為題,舉例闡述稅捐機關由於在法律解釋上採取「實質課稅原則」,常認為納稅人的行為是稅捐規避,不僅補稅還加以裁罰!
柯格鐘教授表示,很多稅捐規避行為事實上只是事實認定或法律解釋上的歧異,民眾並沒有隱瞞課稅事實的意圖,柯格鐘教授最擔憂的是,稅捐機關用實質課稅之名,完全不考慮客觀證據所呈現的事實,就直接對民眾課罰。柯格鐘說,不能有嫌疑就對納稅人裁罰,必須依據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客觀認定事實,核實課稅!
司法院大法官黃茂榮表示,納稅人就自己對法律的了解做出納稅規劃,是否涉及濫用法律,這是人民與稅捐機關經常存在看法上的不同,但最後的結果常是機關說了算,最後稅捐機關不但要求人民補稅還進行裁罰。黃茂榮認為,納稅人既已依稅務機關要求補稅(有的還不一定補得合理),就不應要再罰,觀點不同就罰錢太超過了!只有在依證據認定有故意隱藏、虛偽不實的情形才構成逃漏稅,才有裁罰的問題。黃茂榮認為這點在臺灣必須廣為宣揚,並希望臺灣的行政法院把這條底線守住!
什麼叫做「實質課稅原則」?黃茂榮大法官表示,在臺灣要了解這部分目前並不容易,因為教授的言論還未深具影響力,而法官太忙,沒時間多聽聽民間的困難,並思考稽徵實務的做法是不是對的。而要談「租稅規避」需要有很強的法律方法訓練,因為要去論斷納稅義務人是否濫用法律是很不容易的。
現場有會計師提問也指出,實質課稅原則賦予稅捐機關太多的權力去解釋納稅人是否有規避的行為,因而侵害人民權益。
會議主持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吳明鴻院長表示,非常感謝黃茂榮大法官的指導,他也呼應在場學者所說的:法官也需要被教育。並希望多與績優的大學舉辦研討會與先進交流,尤其今天還有媒體朋友也給很多指導,他經歷這一場,更深感以後有必要多與外界交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共有9位法官,這場研討會有8位參加,只有1位留守代理院長職務,加上工作人員共有二十幾位參加此一研討會,加上現場會計師、律師及民眾等,齊聚一堂共同關心賦稅人權議題,現場氣氛熱絡。

※立委:台灣苛捐雜稅造成民不聊生 毫無「賦稅人權」
2013 12 10  13:20
         賦稅人權指標大調查啟動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委員黃文玲(右310日在立法院,舉辦「台灣賦稅人權在哪裡?賦稅人權指標大調查啟動」記者會,邀請數名稅災戶出面發聲。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021210
賦稅人權指標大調查啟動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委員黃文玲(右310日在立法院,舉辦「台灣賦稅人權在哪裡?賦稅人權指標大調查啟動」記者會,邀請數名稅災戶出面發聲。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021210
記者胡健森/台北報導
台聯立委黃文玲今(10)日邀請稅災戶現身說法,共同召開記者會表示,台灣人民近年被證所稅、證交稅、奢侈稅等各種苛捐雜稅搞得民不聊生,各種巧立名目的查稅獎金、檢舉獎金造成越來越多的稅務冤案,稅災戶哀鴻遍野,民怨四起,台灣人的賦稅人權在哪裡?
罹患癌症、87歲的洋菇大王林天財在記者會上透過影片表示,他擔心自己名下有龐大資金恐遭威脅,因此借用3名子女名義到銀行開戶,也經過銀行同意在印鑑卡註明「帳戶不給帳戶名義人使用」,也就是限定林天財本人專用,但國稅局卻認為這是贈與,共需繳交12億元稅金及罰款。
男子陳昇龍則說,家裡是三代同堂,他在結婚生子後家中空間不足,在2011年賣掉居住了111個月的舊屋後另購新房並遷入戶籍,但國稅局卻認為他未滿兩年頻繁買賣房屋,是投機投資,需課徵百萬元的奢侈稅。
立委黃文玲表示,財政部實施兩稅合一後,政府每年短收近千億元稅收,到底是政策錯誤,還是故意圖利財團?可憐的小老百姓被財政部當成提款機;黃文玲強調,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但納稅必須在稅務稽徵機關合乎租稅正義、合乎法律的正當形式、合乎公平的原則以及實質課稅的原則,才不致使人民的財產權受到侵害。為徹底解決稅災民怨,她將在這個月17日舉辦公聽會,並根據會議結論,研修相關不合宜的法令,以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 學者批法官不用民眾不懂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3 11 27  20:02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實施已超過3年,實務上納稅人的權利真的有保障嗎?知名財稅學者黃士洲教授花費一年多時間研究行政法院判決,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來行政法院的稅務爭訟最終判決六千多件,其中僅有101件,民眾主張納稅人權利保護,但是當中法院判決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只有2件,保護專章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任教於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表示,自從9 916日公布實施專章以來,截至1024月底,行政法院共有101則判決,納稅人有援引做為起訴或上訴之法律依據,對照9 9年、100年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終結稅務案件6,504件,顯示只有百分之一案件,納稅人會援引專章,做為爭訟依據。由以上資料黃士洲認為,專章對稅務訴訟尚未發生正面積極的影響。也代表專章的內容,有可能是當事人不知,或是根本不好用。
曾經在德國考察賦稅制度的黃士洲,在一場「從稅務判決看納稅人權利保障」演講中表示,當你了解專章法律制定過程時,因為法律人沒有介入,導致整個專章有如群魔亂舞。「當稅務機關可以隨意發解釋函令,決定你的納稅義務內容時,你手中的財產還是你的嗎?」黃士洲認為;當人民面對國家公權力暴力時,只有法律可以反擊它。所以在歐美國家財稅領域只有法律人才有資格擔任,但是在台灣長期以來是法律界遺失的一塊領域。
學者演講費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但是財政部74年的解釋函令,認為演講鐘點費屬於薪資所得,理由是「有準備講義」,如果沒有準備講義才是執行業務所得。黃士洲提到,他曾在司法官訓練所演講時,向所長反映這個問題,所長告訴他,當大法官來演講是開執行業務所得,其他人是開薪資所得。因為這樣的解釋函令,讓一般講師增加三成的納稅義務,這在過去也有人爭執過,但是行政法院判決解釋函令沒有增加人民納稅義務,只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而已。誰能說服法官其實這已經影響到人民的權益了?黃士洲幽默表示,自己就是無法說服法官,才來學校教書。
黃士洲舉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為例,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表面上看起來這是最大的突破,但是當初學者建議是沒有這一條的,是立委在院會審查時突發奇想,直接手寫下來的,而令他難過的是,當他的老師在課堂上解說這條規定時,下面有一個大陸訪問的老師,表示這條規定比大陸的規定還爛。黃士洲說當下他的心都碎了。條文中「故意」就有很大問題了,法官認為這是檢舉人故意不正當取得,不是稅捐機關故意不正當取得,等於鼓勵大家都去檢舉。結果什麼人最恐怖?足以挾持稅捐機關的檢舉人。

因為檢舉人腦中常想著480萬的最高檢舉獎金,黃士洲在德國時很好奇詢問幾位老師,在德國有沒有檢舉獎金?答案是沒有,因為德國人認為別人逃漏稅等於是偷竊自己的財產,逃漏稅讓每個人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務變少,所以檢舉逃漏稅是國民的天職,根本不需發獎金。也有人質疑檢舉獎金的制度,會有不好影響嗎?在黃士洲看來有了獎金就讓課稅搞成像經濟的賽局,現在稅務機關中連修電腦也有獎金可以分,「如果國家公權力,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只有法律可以與它抗爭。」,黃士洲呼籲,建構完善的「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才能真正保護賦稅人權。